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府文件 > 正文
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时间:2017-07-31 15:41:32    来源:甘谷县政府办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谷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引导群众依法养殖,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强环境监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有力助推我县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划分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一致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七)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八)鼓励村民自治原则。增强村民环境意识,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0.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1.《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1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
  13.《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1〕319号);
  1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
  1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8〕165号)。
  (二)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07);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四、类型划分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适合养殖畜禽的区域。
  五、区域划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包括全县在用、备用、应急、在建、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保护区;未划定保护区的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以取水点为圆心、半径500米圆形区域(具体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准)。
  2.城市城镇规划区及卫生教育区。
  包括县城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各集镇及规划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学校、医院及部队营房驻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大像山风景区、尖山寺森林公园、毛家坪遗址以及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区(具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为准)。
  4.基本农田保护区。
  5.主要交通干线及两侧。
  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及其两侧500米范围内。
  6.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范围
  1.畜禽养殖禁养区周边500米范围。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外500米范围陆域。
  3.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限养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3.各乡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在限期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4.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二)在限养区内:
  1.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工作,污染物处理必须达标排放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实行减量提质工程,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养殖过密乡镇要引导疏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应引导群众或企业在适养区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4.临近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设在禁止建设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场界与禁止养殖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场界与饮用水厂取水口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5.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通过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大力推广适度规模的生态健康养殖,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科学选址规划,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当遵守国家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整顿或关停。
  七、保障措施
  (一)
强化责任意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根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确定各乡镇政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落实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整治等各项工作。县上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环保局、畜牧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人社、公安、建设、规划、农业、水利、交通、文广、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甘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加强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严格组织环保验收;畜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定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四)强化联合执法。县环保、畜牧、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五)严格绩效考核。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搬迁以及禁养区外畜禽规模养殖粪便污水治理任务纳入乡镇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要约谈。
  八、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术语解释
  1.畜禽: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鸡等,其他品种动物按其发展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水源地的划分:根据《甘谷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主要控制点坐标》确定。甘谷县一级水源保护区为:杨赵水源地、马务寺—二十铺水源地、磐安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新兴镇崖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六峰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一级水源地沿河流上沿1000米、下沿200米、河岸两侧100米范围为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具体以县环保局公布为准。
  4.居民集中居住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三)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达不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参照本方案。
  (四)本方案由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甘谷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一篇: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Copyright @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邮箱:ggxxxzx@126.com 联系电话:(0938)5622811
新闻中心 邮箱:ggxw110@163.com 联系电话:(0938)5625345
陇ICP备09003452号     技术支持:甘肃浡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甘公网安备 620523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6205230001